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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2006]15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2007年度全院工作人员 考核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一)年度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全院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起与人事制度改革后的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二)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年度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同时要与我院已出台的各类人员岗位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相衔接。2007年度的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调整职务、工资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四)2007年度被考核人的范围包括全院所有在编、在岗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等次、标准及优秀人员比例
(一)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管理能力、开发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善于研究,勇于创新,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基本合格:能够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基本职业道德,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技术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工作上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安全无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有严重过失;忽视安全规定,违反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全院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占被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15%。三类人员(职员、专业技术和工勤)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控制。考核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没有比例限制。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年度考核按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三类岗位分别进行。机关管理人员的考核由院统一组织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各创新机构、辅助机构组织进行。
2.考核采取定性评价的办法,分为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两部分进行。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均以投票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定性评价。院管理人员中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由院领导和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副处级(不含副处级)以下人员由本处室领导和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各创新机构的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由院领导和所在单位职工进行评价,各创新机构、良种繁育实验场、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的副处级(不含副处级)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由所在单位领导和职工进行评价。业务秘书和在独立财会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由主管处领导和工作单位的领导、职工进行评价。
3.关联企业院在编人员的考核由科技产业管理处参照院评价办法和评优比例自行组织,并将结果报人事劳资处。
4.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领导评价结果占50分,民主测评结果占50分(见附件1)。两项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者有资格确认为优秀等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85分以下者有资格确认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者有资格确认为基本合格等次;得分低于60分者确认为不合格等次。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
2.被考核人在本考核范围内作5分钟之内的述职报告。
3.进行民主测评,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进行投票。
4.由人事劳资处统计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结果,根据各单位各类人员基数、评优比例提出优秀人员人选,报院确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等次由人事劳资处依据被考核人得分直接确定。
5.由人事劳资处填写《200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备案名册》和《200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四、相关规定
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聘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二)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三)病、事假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除外),累计六个月以上及出国(境)探亲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当年接收的转业军官,由其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七)经组织批准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参加竞聘后的未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九)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等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十一)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的规定执行。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岗位、工资以及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依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资制度)。
2.在聘用合同期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资格。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聘用。
3.担任四级副职以下职务的职员连续三年,或担任四级正职和三级副职职务的职员连续四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4.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任职时间内,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工人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的考核考试。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薪级工资,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业绩考核的基本依据。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方可作为年度评优表彰(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标兵)的推荐人选。
(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不享受物质奖励,而被确定为评优表彰人员享受。
六、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在院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劳资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创新机构、辅助机构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七、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年度考核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并做细做实。
(二)考核时间从2007年12月5日开始,各单位务于2007年12月15日前结束民主测评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各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时,要通知人事劳资处派人参加。被考核人民主测评票由人事劳资处准备。
特此通知。
附:1.工作人员考核评分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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